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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关于印发珠海市“十强”“百优”民营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2008〕67号)

 珠府〔2008〕67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十强”“百优”民营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日

 

珠海市“十强”“百优”民营企业

上市培育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大力推进民营企业发展资本市场的意见,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环境,鼓励和支持“十强”、“百优”民营企业通过规范运作、上市融资谋求更大的发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十强”、“百优”民营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具体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上市培育工作采取“政府推动、多方协作、重点突出、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通过政府引导性政策的支持,鼓励“十强”、“百优”民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寻求更大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上市培育工作目标:通过实施培育工程,增强民营企业对资本市场的认识,使企业治理结构、运作水平进一步提高。力争3年内实现“三个一”,即一大批企业完成上市辅导培训(112家)、一批企业完成上市辅导(20家左右)、一部分企业实现成功上市(5-10家)。

三、实施步骤

(一)大规模组织上市培训。

2008年,组织企业进行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知识普及培训。主要培训现代企业制度基本知识、资本市场和资本运作基本知识、中小企业上市条件与程序、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等,由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开展具体培训课程。

(二) 建立“十强”、“百优”民营企业上市培育机制。

“十强”、“百优”民营企业改制上市符合下列条款,可以申请市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1.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

2.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同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发行材料的。

3.2008年1月1日以后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

4.2008年1月1日以后在除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它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5.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再融资上市的。

符合第1条款的规定,补助金额上限为5万元。

符合第2条款的规定,补助金额上限为20万元。

符合第3条款的规定,补助金额上限为60万元。

符合第4条款的规定,补助金额上限为100万元。

符合第5条款的规定,补助金额上限为60万元。

上市培育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改制和上市过程各阶段的证明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相关操作细则由市金融办牵头,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加强对企业上市培育工作的宣传

大力宣传“十强”、“百优”民营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要积极参与和支持此项工作。通过在珠海市中小企业网开设“上市培育”专栏,加强企业改制及上市政策法规宣传,推动我市更多民营及中小企业实现上市融资。

    五、加强领导,分工协作

市“十强”、“百优”民营企业上市由市经贸局、市金融办牵头,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配合,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分工协作的原则开展工作。

我市其他符合要求的企业,可以参照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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