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经济特区门前责任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
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进一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凝聚社会共识,提高立法质量,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等规定,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4年5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108会议室召开了《珠海经济特区门前责任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门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取来自社会各界人士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一)前期准备情况
2024年4月26日,我局通过珠海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举行〈珠海经济特区门前责任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公告了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听证参加人的类别及名额、听证参加人的报名条件和报名渠道、听证参加人的确定方式等事项。
2024年5月16日,我局通过珠海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珠海经济特区门前责任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的公告》,公告了听证参加人员名单。
2024年5月17日,我局向听证参加人送达了相关听证材料,告知听证参加人听证会的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确保听证会的顺利举行。
(二)听证参加人员的基本情况
1.听证主持人、陈述人及记录员及基本情况。经听证组织机关指定,此次听证会主持人由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罗敏担任;听证陈述人由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周朴丽,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何灿担任;听证记录人由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罗颖铎、林彩连担任。
2.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此次听证参加人的产生通过自愿报名和邀请方式产生,共25人。分别是:市人大代表1人,曹灿;市政协委员1人,苏伟坤;行业协会代表3人,珠海市环境卫生协会苏志航、珠海市风景园林和行业协会梁庆仲、珠海市燃气协会张伯值;律师代表,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黄素红;市民代表3人,王国碧、黄少娟、陈玉;临街商户代表2人,珠海市皓俊商行罗海燕、珠海市康鸿盲人保健按摩中心曾凡容;企业代表4人,珠海正圆城市服务有限公司梁思远、粤华园林梁文静、珠海城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陈爱华、珠海优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家明;区政府(包括经济功能区)代表5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徐志莹、珠海市金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李蕊、斗门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李馨卉、高新区市场监管局王培慧、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吴婉莹;政府职能部门代表5人,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刘晓萌、珠海市自然资源局韩磊、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庞俊霞、珠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闫春新、珠海市教育局梁泰隆。此外,本次听证会还邀请了4个单位列席,代表人员分别为珠海市司法局李元、洪佳杏;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于冰以及南湾华发商都物业管理处杨金龙。
(三)听证参加人的参会情况
2024年5月27日上午,听证会在我局108会议室召开。听证会应到听证参加人25人,实到25人。听证会参加人数符合《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规定,会议如期举行。
(四)听证会的举行流程
此次听证会共有8项议程,分别是:
1.听证记录员核实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
2.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会参与人员名单、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3.听证陈述人分别介绍《管理办法》的起草背景和必要性、政策依据和起草过程,以及《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条文的亮点、重点;
4.请25名听证参加人对《管理办法》发表意见和建议,或者陈述其另行提出的建议修改的内容、依据和理由;
5.听证陈述人针对听证参加人的发言或提问,作出解释和说明;
6.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8.签署听证笔录。
整个听证会历时两个多小时。听证会上气氛热烈,听证参加人发言踊跃,围绕听证内容提出了问题、意见或建议,实现了听证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听证事项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2002年9月,珠海出台特区法规《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确立了珠海经济特区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根据2010年11月26日修正的《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珠海市出台政府规章《珠海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珠海市营造整洁优美干净有序的城市环境发挥了较大作用。
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是城市管理水平和人民群众生活品质的最直观体现,也是城市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7月20日《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被废止,2019年1月19日《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被废止,同时《管理办法》施行超过12年,已无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因此,为确保法制统一,为创造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提供法治保障,有必要采用废旧立新的方式重新制定政府规章。
(二)主要立法依据和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4.《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5.《广东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6.《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7.《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
8.《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9.《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10.《珠海经济特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管理办法》
11.《珠海市文明行为条例》
12.《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厘清机动车违规停放执法边界加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决定》
13.《珠海经济特区加强住宅小区治理若干规定》
14.《广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15.《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6.《上海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7.《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8.《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19.《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若干规定》
20.《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的通告》
(三)《门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形成过程
在立法计划明确后,2024年2月,我局立即组建立法专班,通过集中讨论初步明确立法目标,制定立法计划,积极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和历史材料的检索研究、案例搜集及研究、理论研究工作,并分别前往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与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各街道办、各镇街进行座谈调研,了解各单位在过往门前三包管理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及征求、听取各单位对《管理办法》修订的需求及建议。与此同时,我局就《管理办法》修订引入信用评价制度与市发改局、市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市数字城管等相关部门开展交流,收集立法意见,并选取全国城市管理相关立法和治理工作经验做法先进的城市广州、深圳、上海开展调研座谈,深入交流了立法、特色街区打造、城市治理、分级分类监管、执法工作经验等方面内容。
2024年3月下旬,我局在调研结束后,组织内部立法专班召开了调研材料论证会,确定框架编制草案。2024年4月上旬,我局完成草案初稿,经立法专班集中讨论后形成统一意见进行修改形成二稿。4月中旬,立法专班再次对二稿进行逐条讨论论证,形成《门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4年4月19日发全市102个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最终在对各方意见逐条研究的基础上,经过多轮修改,形成此次《门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说明
《门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六章六十条,分为总则、门前责任区制度、履责信用评价、社会共治、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1.进一步理顺政府职责。增加市、区两级政府应当给予经费保障的规定;增加规定各区政府应当加强对门前责任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结合机构改革情况,强化各级主管部门、职能部门以及街镇、村居在门前责任区管理工作方面的工作要求;探索构建门前责任区数字信息化管理模式,完善网格化管理体系;取消收取养护费和交纳清运费的要求。
2.调整完善责任区制度覆盖范围。一是扩大责任主体,将责任主体从城市建成区临街的单位、商户、住户,扩大到珠海市城市建成区全部范围,不再限于临街单位,补足《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废止导致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缺失现象;二是结合城市管理需求和创文要求,列明不同场所、区域的责任人,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做好门前责任区管理工作;三是将责任区范围区域扩大至用地红线范围以内,实现前后周围及相关空间的覆盖。
3.进一步分类明确规定门前责任区的要求事项。从市容整洁、市容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美化、设施完好等不同方面,对不同业态(如废品收储、洗车修车、活动举办)和场所(建筑工地)的责任作出规定,尤其是对于调研过程中基层反映的空调外挂机滴水、违规饲养家畜家禽和信鸽等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4.搭建“履责信用评价”体系。通过设定门前责任区管理领域的信用评价制度,将责任人履行门前责任的情况纳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信用监管机制,实现分级分类管理,引导市民树立诚信理念,营造诚信环境,推进城市管理和城市文明建设。
5.促进社会共治。从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公益宣传、加强行业监管和督促履责、鼓励自我管理、鼓励志愿活动等方面作出规定,引导多方力量参与门前责任区管理工作,积极探索城市管理的新模式。
三、听证参加人的问题和意见陈述
会上,听证参加人在听取听证陈述人对《门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介绍后,积极踊跃发言,会后市住建局及斗门区政府代表还分别于会后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书面意见。相关意见和建议汇总如下:
(一)关于责任区划定标准方面
1.第十五条,责任区的界限以用地红线为界,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责任人、执法主体等群体能否清晰其责任范围?
2.建议结合创文工作划线区域统筹认定责任区范围。
(二)关于责任人确定方面
1.建议责任人简化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物业管理单位。理由:(1)扩大经营者责任无上位法依据;(2)行政处罚对象是违法行为人,并非责任人;(3)部分责任人未参考珠海市内规定;(4)本法适用单位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不适宜增加非城管职责范围内的区域列入。
2.建议将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临街商铺、摊档等由经营者负责;没有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中的临街商铺责任人改为物业管理公司。此外,临街商铺没有经营者且所有权人未使用商铺的情况下,由所有权人作为该临街商铺责任人是否具有合理性、可操作性。
3.第十六条第(七)项,建议国有空闲地责任人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修改为“国有空闲地由区政府(管委会)管理。其中属于储备土地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委托各区政府(管委会)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4.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议区城管局对责任不清或存在争议的地区确定责任区后,报市城管局备案。
(三)关于责任事项设定方面
1.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建议明确“有碍市容”的标准。
2.建议删除第二十二条第(六)项,对在行道树、绿化带增加灯带、彩带等装饰不予禁止。
3.第三十条,建议从人性化角度细化沿街商铺开业、庆典需要在经营门店临时摆放设置开业花篮、花盆等各种物品或设施,向镇、街报备的程序,例如承诺制报备。
(四)关于行业监管及镇、街开展管理工作方面
1.建议删除第五条第二款。理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系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门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一款已规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内的
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不宜再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单列条款。
2.第十三条:“……镇、街负责组织对居委会的考评并建立每日检查制”中,要求镇、街做到每日检查是否具有合理性、可操作性。
(五)关于社会共治方面
建议增加责任人悬挂门前责任牌规定,以便加强门前责任区宣传和便于公众履行监督权。
(六)关于法律责任设定方面
1.针对法律责任章节:(1)建议在法律责任的设定上,能否考虑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和处罚幅度分类简化设定处罚条款;(2)建议法律责任章节的条款设置按照一一对应的原则对应其他章节中的行为条款,目前《门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存在部分行为在法律责任章节中找不到罚则的情况;(3)按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一一对应的原则,则建议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以删除;(4)建议考量办法中不同处罚条款关于罚款数额的规定是否合理。
2.建议明确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乱张贴的概念,从严处罚乱张贴牛皮癣广告行为。
3.建议明确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是否对应《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如果是,则在该条规定予以写明。
4.建议删除第五十条第四项饲养信鸽。理由:饲养信鸽一般在屋顶,和传统门前三包范围有区别。饲养信鸽带来的粪便污染,建议适用其他规定,且饲养信鸽的行政主管部门是文体局。
5.建议删除第五十二条,废品收购储存由生态环境部门管辖,如果涉及乱堆放、占道经营等影响市容的行为,就直接以乱堆放、超门窗经营等形式进行处罚即可。
6.建议删除第五十三条,违法排水问题已经在本法第五十条第三款予以明确,对涉及违法排水行为的问题,建议直接适用排水排污条例,其他直排问题适用第五十条第三款处罚即可。
7.建议删除第五十六条,临时摆放物品行为属于超门窗经营、乱摆卖、乱堆放,已有其他法规规定,无需重复制定。
四、对听证参加人意见的处理建议
(一)关于责任区划定标准方面
其一,从定义上看,用地红线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可使用土地范围的边界线,在法律上和实践中是清晰统一的,适宜作为门前责任区范围的划定标准。创文工作划线区域,无法定依据,划分区域不具有稳定性。
其二,从操作层面上看,结合第十七条可知,办法施行后,市城管局将负责制作告知书的示范文本,区城管局负责指导镇、街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告知书内容,镇、街负责完善告知书内容并向本辖区内的责任人发放,告知门前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具体责任,便于责任人、执法主体等主体直观了解其责任范围,具有可操作性。
(二)关于责任人确定方面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了包括经营者在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做好相关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加之现行有效的《管理办法》第六条亦规定了经营者作为门前三包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门前三包区域范围内的责任工作。此次《管理办法》修订,系遵循上位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和最新要求,对现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任人类型进行适当拓宽优化,不存在缺乏上位法依据,加重、扩大经营者责任的情况。同时,强调按照场所划分和确定责任主体,将更明确各类型主体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与义务。另外,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作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主管部门,《门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不同场所责任区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工作,其中第十九条至第三十条进一步细化了责任人在责任区域内的各项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要求,未超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职责范围,不存在增加非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区域。
2.现行有效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了经营门店的门前三包责任由经营者负责,没有经营者的,由产权人负责。此次临街商铺责任人的设定,是在沿用保留施行多年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优化调整,更符合现行做法。同时,临街商铺是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重点对象,具有单列条款明确其责任的必要性,其责任事项内容,例如第五十四条、五十六条也可以看出,将临街商铺责任人设定为物业管理公司,不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3.《门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第(七)项国有空闲地的责任人在起草过程中已基于《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设定由管理单位作为责任人,至于办法实施后落实到具体管理单位的问题,可衔接《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及《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予以确定,本办法不再做细化规定。
4.采纳关于第十六条第二款增加责任不清或存在争议的地区确定责任区后报市城管局备案的意见。
(三)关于责任事项设定方面
1.采纳关于明确“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和临街建筑的阳台或窗外,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标准问题。该标准问题可在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标准中予以解决,相关标准体系建设问题,已在此次《门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第(七)项做了明确。
2.对在行道树、绿化带增加灯带、彩带等装饰不予禁止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在行道树、绿化带增加灯带、彩带等装饰需要进行综合考虑,相关装饰物品存在影响树木生长、安全隐患及城市景观统一协调等问题,不宜不加以限制允许自由设置。
3.《门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已就沿街商铺因开业、庆典需要在经营门店临时摆放设置开业花篮、花盆等各种物品或设施的,将摆放方案报备后可组织实施作出规定。本办法施行后,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流程、内容再作出细化规定。相关行为采取方案报备后可组织实施而非要求行政审批,体现对沿街商铺经营者的人性化支持,符合公序良俗,亦是对实践中存在的临时摆放物品不保持整洁,长时间占用道路等问题的有效管理。
(四)关于行业监管及镇街开展管理工作方面
1.采纳删除第五条第二款建议。
2.综合对香洲、斗门、金湾区各镇街的立法调研来看,各镇街在落实门前三包工作中,已基本建立每日巡视检查制度。《门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符合现行基层执法单位的做法。
(五)关于社会共治方面
采纳增加责任人悬挂门前责任牌规定的意见。
(六)关于法律责任设定方面
1.《门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章法律责任章节条文的起草,按照第十九条至第三十条的顺序,一一设定相应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符合简洁易懂、清晰的立法要求。同时,对于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情况,制定了四十七条的一般性处理条款,不再重复罗列制定,但对于重点管理对象的违法行为在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情况,考虑与其他法规衔接的问题,具有明确法律适用指引的必要性。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有关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合理设定罚款数额等规定精神,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修改为:“【未履行清扫保洁责任】违反第(一)项规定,未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清扫质量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以及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废品收购储存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废品物品的经营者、废旧物品存储场所的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导致影响市容、污染周围环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20修正)第四十一条已就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此次办法不再重复制定。
3.不采纳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乱设摊、第(二)项超门店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要写明援引适用《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建议。理由:乱设摊、超门店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在适用《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上不存在引起歧义或不清晰的情况。考虑立法要求简洁易懂、清晰,加之未来《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存在立改废所带来的具体条款数的变化,不适宜作出相应修改,故该条将不做进一步的修改调整。
4.第五十条第(四)项饲养信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属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管理职责,该条款有制定的必要性。
5.不采纳删除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建议。理由:
从事洗车修车活动及收购废旧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属于社会关注度较高、管理重点难点场所,具有单独制定的必要性。
6.不采纳删除第五十六条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制的系沿街商铺因开业、庆典等非经营性需要在门店前临时摆放设置各种物品或设施的行为,与经营者违反规定超门窗经营、乱摆卖、乱堆放的经营行为不同,两者不存在重复制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