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海洋发展局关于规范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管理的通知
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等相关规定,为加快推进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标识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与经营利用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强化特许审批管理
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国家及广东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实行许可管理。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依法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以下简称《人工繁育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利用许可证》)。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一级(9 种类除外)、国家二级及广东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人工繁育许可证》或《经营利用许可证》申办材料;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涉及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 9 种(类)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申请,相关单位和个人须向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对应申报材料;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核通过后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最终由部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严格执行标识管理制度
对以下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种群,全面实施标识管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国家名录”)中标注“仅限野外种群”的物种;《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核准名录”)中标注“仅野外种群”的物种;《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物种。出售、购买、利用上述人工繁育种群(海洋馆、水族馆等展演展示场馆除外),不再办理经营利用许可证;若涉及上述人工繁育种群以外,且纳入“国家名录”“核准名录”及《广东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管理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仍需按规定办理经营利用许可证。
实施标识管理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凭《人工繁育许可证》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https://portal.agri.cn)自行注册并申请标识,凭标识开展出售、购买、利用活动;未取得标识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一律不得进入市场流通和交易环节。
三、依法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人工繁育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期满需换发新证。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繁育、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须按法定程序向对应级别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报批,申请换发新证;未换发新证前,严禁继续开展相关繁育、经营利用活动。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换发许可证,擅自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繁育、经营利用活动的,将依法认定为非法行为。请相关单位及个人高度重视,务必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及时办理换发手续,严格遵守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安全与生态平衡。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姜建丰,0756-2228291、13824146110)
珠海市海洋发展局
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