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珠海市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组织机构、部门文件、财政预算、工作动态等。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珠海市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在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www.zhuhai.gov.cn)上查阅该《目录》。
二、获取方式
珠海市信访局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部分。
(一)主动公开主要内容
1.工作职责、局领导信息、机构设置;
2.信访工作相关法律法规;
3.信访业务工作指南;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公开形式
1.通过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www.zhuhai.gov.cn)公开;
2.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相关媒体公开;
3.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
4.通过在来访接待场所设置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等公开(地址:珠海市香洲区东风路104号珠海市信访局,机关办公电话:0756-2222973,接访咨询电话:0756-2257083、2222746);
5.通过定期印发纸质目录及文本公开;
6.通过依申请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对于依申请公开信息,请在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www.zhuhai.gov.cn 或 https://ysqgk.gd.gov.cn/756195/choice)下载《珠海市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复制有效),填写后邮寄至珠海市信访局办公室;当面提交的,由珠海市信访局办公室接收。
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址为https://ysqgk.gd.gov.cn/756195/choice。同时,视情况开通其他申请渠道。
珠海市信访局办公室将依据申请内容,做出相应处理。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活动或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请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提出或查询。
●注意事项
1.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3.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申请公开与申请人直接有关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提出。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综合相关科室及局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详见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附件2)。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局政府信息公开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场所
(一)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www.zhuhai.gov.cn)。
(二)珠海市信访局,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东风路104号。
四、政府信息工作机构
珠海市信访局办公室是珠海市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关办公电话:0756-2222973,接访咨询电话:0756-2257083、2222746,传真:0756-2116211。
通信地址:珠海市香洲区东风路104号珠海市信访局办公室;邮政编码:519000,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五、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756-2222973;传真:0756-2116211;办公地址:珠海市香洲区东风路104号;邮政编码:519000;接待投诉时间:工作日9:00-12:00 、14:00-18:0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