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各地各部门更好地理解《珠海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推动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2018年8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框架方案》。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2018年11月9日,党中央、国务院隆重举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仪式,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授旗并致训词,要求建设一支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队伍是同老百姓贴得最近、联系最紧的队伍,特别是在处置超强台风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消防指战员不畏艰险、英勇向前,发挥了重大作用,作出了突出贡献。为加快提高我省消防力量、技术、装备发展水平,提升消防专业化救援能力,探索建立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省政府于2020年2月在全国率先推出《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粤府函〔2020〕13号),随后,市政府于2021年7月出台《珠海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办法》(珠府函〔2021〕127号),确保了消防部队原有优待政策的有序衔接,有效保障了国家和社会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各项优待在我市落地见效,全市消防救援队伍的责任感、荣誉感和使命感明显增强。
随着党中央深入推进高质量发展、国家“十四五”规划发布和国家机构深化改革,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的顶层设计和相关配套政策陆续出台。2022年2月14日,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指出要“适应准现役、准军事化标准建设需要和职业风险高、牺牲奉献大的特点,完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门保障机制,提高职业荣誉感和社会尊崇度”。2022年2月12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十四五”国家消防工作规划》,指出要“全面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完善与消防救援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职业特点相适应的建管训战体系、职业保障机制和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荣誉体系”。
从《实施办法》试行情况来看,部分文本内容与改革发展要求不匹配、与消防救援队伍实际保障需求不同步等情况,部分条款存在操作性不强、落地难等问题。消防救援工作危险系数高、牺牲奉献大,特别是一线消防救援岗位高强度、高风险、高危害,实行24小时驻勤备战,消防救援人员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需要市委市政府在政治上给予特殊关怀。省政府于2024年1月14日修订出台《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粤府函〔2024〕10号),为进一步完善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确保我市职业保障办法与上级政策的高度契合,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组织修订了《实施办法》。
(二)出台依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粤府函〔2024〕10号,下文简称“省《办法》”)
2.珠海市人民政府《珠海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办法》(珠府函〔2021〕127号)
3.珠海市消防救援支队、珠海市卫生健康局《深化消防救援与医疗救援联动协作机制工作方案》(珠消〔2014〕16号)
二、目标任务及有利举措
(一)目标任务
提升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水平,增强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激励消防救援人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
(二)有利举措
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我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水平,增强消防救援职业荣誉感和社会尊崇感;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各单位的职责任务,齐抓共管,推动我市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工作落到实处;有利于进一步增强职业吸引力,吸收更多人才充实到消防救援队伍,有效缓解我市消防救援力量不足的矛盾,全面提高我市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三、对象范围
我市的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的对象范围主要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在职、退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因公致残退出消防救援队伍人员。
四、职责划分
《实施办法》明确,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保障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职责和义务。
五、主要内容
(一)主体架构
《实施办法》共五章三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保障经费来源、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第二章职业荣誉保障,共9条。主要规定了走访慰问机制、抚恤优待保障政策、消防救助基金等内容。
第三章社会优待保障,共12条。主要规定了交通出行、看病就医、住房保障、随队优待、教育优待等内容。
第四章其他保障,共4条。主要规定了人员待遇保障、队伍经费保障、交流培训和教育保障、科技和人才保障等内容。
第五章附则,共3条。主要规定了未明确事项执行要求、办法实施、附则说明。
六、新旧政策对比
(一)保障范围
进一步细化《实施办法》保障对象,明确《实施办法》适用对象范围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并将因公致残退出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列入抚恤优待对象范围。
(二)伤亡抚恤
提出由消防救援人员工作所在区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死亡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明确抚恤金发放所需经费由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工作所在区人民政府统筹保障。通过明确抚恤金的发放责任部门和经费保障渠道,有助于提高伤亡抚恤的保障和执行力度。(第八条)
(三)医疗保障
推动解决当前消防救援人员医保政策不健全、保障标准不高、大病医疗保障不充分等问题,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除享受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后,个人负担部分以及参加消防监督管理、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执勤训练等致伤病发生的应由单位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属地统筹落实资金解决。(第九条、第十七条)
(四)伤残保障
提出由省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评残工作和下达评残等级为1级至4级的退出残疾消防救援队伍的供养计划,同时明确了供养所需经费由其工作所在区人民政府统筹保障,有利于评残工作的开展和加大对伤残指战员的关怀和保障。(第十二条)
(五)子女教育
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及相关优待对象的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的,由原来按各类普通高级中学最低分数线降分录取,改为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进行加分投档,相比原《实施办法》的规定具有更强的普惠性和保障力度。(第二十四条)
(六)待遇保障
为确保退休人员能够获得充分的待遇保障,提出退休人员的属地待遇由属地财政保障,确保退休人员享受合理权益,退休待遇项目与在职人员保持一致、与地方标准持平。(第二十六条)
七、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