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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MB2C9257-9/2023-00677 分类:
发布机构: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3-12-29
名称: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2026年珠海市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的扶持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农农〔2023〕185号)
文号: 珠农农〔2023〕185号 发布日期: 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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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2026年珠海市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的扶持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农农〔2023〕185号)

发布日期:2023-12-29  浏览次数:-

ZBGS-2023-54

各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024-2026年珠海市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的扶持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9日

2024-2026年珠海市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的扶持政策措施

为毫不放松抓好粮食生产,坚决筑牢粮食安全防线,进一步提高农民种粮和基层抓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能力,完成省下达粮食大豆生产目标,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生产年年要抓紧,面积、产量不能掉下来”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对粮食生产的工作安排,全面压实党委政府粮食生产责任,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强烈的政治担当,坚持提效益、稳面积、稳产量,充分调动种粮积极性。  

二、扶持政策措施

(一)实施粮食生产补贴

1.补贴对象:原则上为珠海市范围内直接从事水稻、玉米、番薯、马铃薯种植的农民(职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企业、社会组织等。

2.补贴范围:对种植水稻、玉米、番薯、马铃薯的实行补贴。

3.补贴标准:水稻每造每亩补贴300元(市级补贴200元/亩、区级补贴100元/亩),玉米、番薯、马铃薯每造每亩补贴150元(市级补贴100元/亩、区级补贴50元/亩)。

(二)实施种粮奖励

1.奖励对象:原则上为珠海市范围内直接从事水稻、大豆种植的农民(职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企业、社会组织等。

2.奖励标准:在现有粮食生产补贴标准上,对同一年度内早、晚两造连续播种水稻的,市级每年每亩给予一次性种粮奖励1000元,对于早造和晚造播种面积不一致的,按面积小的核算奖励。

对于连片播种大豆1亩以上的,市级每年每亩给予一次性种粮奖励500元,每个地块每年最多只可享受1次市级种粮奖励,对于同一年度内两造(两茬)播种面积不一致的,按面积大的核算奖励。对于种植大豆作为绿肥的不予奖励。

(三)实施村级粮食生产奖励

1.奖励对象:完成粮食生产相关任务的村(居)委会。

2.奖励标准:对完成年度粮食生产目标,落实撂荒耕地复耕任务、耕地“非粮化”整治任务和高标准农田管护任务,粮食生产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的村(居)委会,每村每年市级给予奖励1万元。

(四)实施机械化插秧作业补贴

1.补贴对象:珠海市范围内运用水稻机械化种植的农民(职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企业、社会组织等。

2.补贴标准:市级补贴每造每亩60元。

(五)实施无人机植保作业补贴

1.补贴对象:在珠海市范围内开展水稻统防统治农用无人机植保作业方。

2.补贴标准:每造补贴作业3次(其中:市级补贴2次、区级补贴1次),20元/亩次。

(六)保障粮食生产用种安全

强化水稻种子储备,坚决防范自然灾害、种源退化对粮食生产不利影响,提高粮食用种水平,增强粮食生产防灾减灾能力。市级每年安排不少于30万元,用于储备水稻种子。

三、其他要求

(一)粮食生产各项补贴(奖励)拨付执行当年补贴(奖励)由下年度结算核拨,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公布。

(二)以上补贴和奖励应当直接发放到补贴(奖励)对象。

(三)如属代耕模式,由土地承包人或租赁人与代耕人签订协议,双方明确补贴(奖励)领取对象;对有争议的地块对象由村(居)委会明确种植者并出具证明,执行“谁种植谁领取”原则。

(四)对不遵循农事生产规律,恶意套取补贴资金的不予认定。

(五)对弄虚作假、不如实申报的,一经查实,取消该补贴(奖励)资格,2年内不得享受该项扶持政策,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各区可根据实际参照制定本区粮食生产扶持措施,提高补贴奖励标准,安排粮食生产工作经费。

(七)本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八)本措施由珠海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