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司法局关于对《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情况的反馈
为了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我局于7月1日就《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门户网站、珠海特区报等途径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主要收到3条意见,其中采纳3条,部分采纳0条,未采纳0条。现将征求意见情况反馈如下:
1.有意见提出,将第十八条第四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现有违反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采纳。按照该意见修改。
2.有意见提出,在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增加“由区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这一程序。
采纳。按照该意见修改。
3.有意见提出,将第八十七条修改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由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和抵押的,应当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并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执行。”
采纳。按照该意见修改。
珠海市司法局
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