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教育局关于《珠海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反馈的公告
2025年2月19日至3月21日,我局在珠海市教育局网站及市政府网站上发布公告,向社会公众征集《珠海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通过网站在线反馈、书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接受反馈意见建议,共收到有效反馈信息23条(详见附件),经统计分类,其中与《征求意见稿》内容相关的意见建议共8类15条。经认真分析研究,对其中4类意见(共5条)采纳、3类意见(共9条)部分采纳、1类意见(共1条)不采纳,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一、建议增加第九条对应的处罚措施。(采纳)
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已明确学校在职教师及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此类意见共1条)
二、希望加强校外托管食品管理、收费管理、人员管理。(采纳)
本《办法》第五条已明确各职能部门依法对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价格行为等进行管理。(此类意见共1条)
三、建议修改第十二条,认为可能与公共视频管理条例中第八条存在冲突。(采纳)
根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将本《办法》第十二条改为“(二)应在场地出入口、活动区、餐饮区、食品加工操作区等安全重点区域设置监控设备,视频监控保存期限要达30天以上,同时兼顾做好学生隐私保护”。(此类意见共1条)
四、建议所有要求应有法可依,既要确保安全规范,又要维护良性竞争,防止因供给不足导致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采纳)
本《办法》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旨在通过明确基本服务标准(如场所安全、卫生条件、价格行为等),规范学生校外托管行业市场,进一步推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行业向规范化、优质化方向发展。(此类意见共2条)
五、关于镇街牵头、执法等问题。(部分采纳)
(一)第三条“各镇(街道)履行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沿用原《珠海市学生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二)将第六条“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排查摸底、日常巡查、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修改为“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排查摸底、日常巡查、综合管理工作。”另本《办法》中第六条“各镇(街道)对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对职权范围外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已对镇街职权范围内外事项进行了区分。
(三)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六)对小型场所实施消防安全日常巡查,发现有火灾隐患或者消防违法行为的,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移交公安派出所依法查处。同时第二十六条沿用原《珠海市学生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内容。(此类意见共5条)
六、建议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管理细则、加大检查频次等。(部分采纳)
本《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已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日常消毒、社会监督等内容进行规定。关于加大抽检力度和频次等内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有关部门要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此类意见共1条)
七、关于在居民住宅小区内开展托管服务的建议。(部分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本《办法》第十二条:“(四)设置场所在住宅小区内的,应当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材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基础上对开展托管服务的商业行为进行规定。(此类意见共3条)
八、希望取消校外托管机构面积要求。(不采纳)
本《办法》人均4平方米参考了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主要用于满足学生休息需求(如设置独立床位)。该条规定旨在确保托管机构不仅能满足学习活动需求,还能保障学生的基本休息空间。同时兄弟城市如东莞市、肇庆市,也普遍采用类似标准,说明4平方米是行业通过实践经验形成的共识性门槛。(此类意见共1条)
此外,有8条意见建议各中小学完善午托躺睡设施和改善午餐品质(7条)、建议制定幼儿园免费或减免政策(1条),非本次征集意见范围内,感谢您对珠海教育的支持与关注!
特此公告。
附件: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表
珠海市教育局
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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