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珠海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通告
2024年第20号
我局于2024年4月28日至2024年5月15日通过珠海市人民政府网站以及邮件等方式就《珠海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向群众征集意见建议,共收到5条反馈意见,采纳4条,部分采纳0条,不采纳1条。具体情况见附件。
附件:《珠海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珠海市知识产权局
2024年5月23日
| 序号 | 意见来源 | 建议内容 | 建议理由 | 采纳情况 | 理由 |
| 1 | 陈晓 | 建议针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开展相关培训 |
| 采纳 | 在本制度第十条已有相关规定。 |
| 2 | 龚建伟 | 第五条 “具有专利预审员、专利审查员、专利代理师、鉴定人资格或者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可优先选聘” 建议修改为“具有专利预审员、专利审查员、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师、鉴定人资格或者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可优先选聘” 。 | 根据《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设立的“知识产权师”,虽然知识产权师仅仅是中级职称,但这是知识产权专业序列的职称,这类人员或许也应当有相较其他中级职称拥有者优先选聘的资格。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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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第(二)项 “正在被拘留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 建议修改为“曾被强制隔离戒毒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 | 正在被拘留的或者强制隔离的人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报考(其人身自由和通讯都受到限制),故这一限制本身意义存疑,改为“曾经”或许能够更好地起到把关作用。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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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新增“(七)故意泄露第十七条中规定的应当予以保密的涉案信息的” | 以明确违反第十七条保密义务的惩罚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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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技术调查意见由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并签名,不对外公开,可以作为案件办理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 建议修改为“技术调查意见由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并签名,不对外公开,可以作为案件办理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查阅”。 | 避免技术调查意见完全黑箱化,令当事人产生怀疑与不满,也好更好地监督技术调查官履职。 | 不采纳 |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技术调查官有保密义务,避免被当事人打击报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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