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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2021〕11号)十问十答

 【国土资源∣珠海政策十问十答】


 一、为进一步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增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市政府于2020年5月13日印发了《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2020〕30 号)。为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要求,市自然资源局开展了修订工作。市政府于2021225日印发了《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202111 号,下称“《办法》”)。《办法》修订了什么内容?

  答:(一)鉴于珠海市香洲区前山商贸物流中心已更名为珠海市香洲区三溪科创小镇发展中心,《办法》第十八条(三)涉及的名称“香洲区前山商贸物流中心‘三溪’科创小镇”对应修改为“香洲区三溪科创小镇”。

  (二)为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要求,删除了原《办法》第三十四条“(二)具有较好财政效益。设定单位建设用地年财政贡献(即企业在我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不含关税)最低线和奖励线,并与分割转让比例挂钩。财政贡献标准与分割转让比例原则上成正相关,且不得低于最低线,具体在《项目监管协议》中约定”的内容。

  (三)其他条款不变。

  二、什么是新型产业用地(M0)

  答:新型产业用地(M0)指融合与生产密切相关的研发、孵化、试验、创意、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配套相关商业、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及其它配套辅助设施的用地。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生活服务设施用房。

  三、本办法的适应范围是什么?

  答:本办法施行前已供应的新型产业用地(M0)不适用于本办法。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执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珠府〔2019〕41号)有关规定,本办法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另有规定的从本办法规定。

  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有什么资格认定?

  答: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资格认定实行产业准入和主体准入制度。企业参与新增新型产业用地(M0)的竞买,由区政府(管委会)根据项目产业准入、主体准入开展企业资源及能力审查;企业申请利用存量工业、仓储、物流用房改建、扩建、拆建改变用途用于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须通过各区政府(管委会)产业准入、主体准入审查,并获批准改变用途后,按新型产业用途办理用地手续,开展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建设。

  五、新型产业用地(M0)怎么出让?

  答:新增新型产业用地(M0)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新增新型产业用地(M0)用地面积大于等于50000平方米且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000平方米的,可考虑配置一定比例商务用地、配套型住宅用地,上述用地原则上应依据城乡规划用途划分为不同宗地单独供地。新增新型产业用地(M0)及商务用地存在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或分割宗地后不利于节约集约用地情况的,可按一宗地(单宗封闭红线)整体供地。配套型住宅用地必须单独进行宗地市场评估及单独供地。

  六、新型产业用地(M0)优先范围是什么?

  答:横琴新区及一体化新拓展区域、高新区主园区、南屏科技工业园及市政府批准的科技创新园区、科技创新重点项目和各区重点产业片区。具体实施由市自然资源、工信、商务等产业主管部门及各区政府(管委会)提出实施方案及划定具体区域报市政府审批。

  七、新型产业用地(M0)如何建设?

  答:(一)容积率原则上大于3.0,不超过5.0。在满足城市空间品质、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承载能力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容积率上限;企业申请利用存量工业、仓储、物流用房改建、扩建、拆建改变用途用于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根据规划要求确定用地容积率。

  (二)产业用房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须大于等于用地总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的70%,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建筑面积可根据用地实际情况进行设定。

  (三)产业用房中用于生产制造的用房,应符合工业建筑设计规范;用于研发设计的用房,可参照商务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四)生活服务设施用房中的宿舍可参照公租房标准进行设计。

  (五)配套型住宅地块应适当集中、合理布局,与产业地块既要联系便捷又要避免相互干扰,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八、新型产业用地(M0)可以分割转让吗?

  答:新型产业用地(M0)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0000平方米的,在不改变新型产业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小于等于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50%的部分,按幢、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不动产单元进行分割转让,可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单栋建筑的套内建筑面积须大于等于2000平方米,分割不动产单元套内建筑面积须大于等于300平方米;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小于等于用地总计容积率建筑面积15%以内的部分不得分割转让(移交政府的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允许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大于用地总计容积率建筑面积15%的部分,按幢、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作为不动产单元进行分割转让。其余产业用房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建筑物不得分割转让,可整体转让(移交政府的公共服务设施除外)。新型产业用地(M0)用地面积小于30000平方米的,不允许分割转让用地所有建筑物,可整体转让用地所有建筑物(移交政府的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允许配套型住宅用地小于等于总计容积率建筑面积50%的住宅建筑物,按幢、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作为不动产单元进行分割转让,其余住宅建筑物不得分割转让,可整体转让(移交政府的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九、新型产业用地(M0)的转让对象有限制吗?

  答:可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只能转让(含二次转让)给新型产业用地(M0)所属产业的产业链合作伙伴,即上下游的生产、研发、设计等环节的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企业,此内容须在不动产权证书中注明。产业用房受让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单位,符合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准入条件,经属地政府(管委会)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与购买。市发改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制定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产业准入目录。配套型住宅只能转让(含二次转让)给已入驻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企业,此内容须在不动产权证书中注明。配套型住宅受让人经属地政府(管委会)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与购买。

  十、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怎么进行达产验收?

  答: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监督小组制定达产验收具体规定,并根据土地出让合同、《项目监管协议》要求开展达产验收工作:

  (一)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建成投产后,如投资强度或年产出比通过验收的,允许可分割转让部分的产业用房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二)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运营满5年,如财政贡献通过验收的,由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监督小组出具达产验收意见书,作为开发主体自持部分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不动产权证书办理等的重要依据。未通过验收的,开发主体应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1年。如达产验收中仅财政贡献指标未达标,允许开发主体按《项目监管协议》期限内的财政贡献指标补足差额,视为通过验收。

  (三)同一项目采取分期建设的,则按当期实际开发面积计算投资强度、年产出比和财政贡献指标。

  (四)《项目监管协议》涉及财政贡献的条款自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生效。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逾期仍未通过达产验收的,停止转让剩余未分割转让部分和停止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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