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保障什么?哪些人可以享受?
当遇到家人不幸患病医疗花费巨大,并因此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时,该怎么办呢?今天医保姐姐跟大家普及一个医疗保障待遇——医疗救助。
一、什么是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对救助对象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后仍难以负担的,给予适当比例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二、什么人员能够成为医疗救助对象?
目前,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收入型和支出型两大类。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是指纳入珠海市民政、乡村振兴部门管理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是指符合《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本市支出型困难家庭条件的家庭,经申请审核确认可以认定支出型困难家庭。
支出型困难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或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四)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不超过本市 24 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五)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六)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名下总计不超过 1 辆机动车辆;(七)名下无在营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属于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非专营高档烟酒和奢侈品)的除外。
三、认定支出型困难家庭后,在什么条件下可享受医疗救助?
根据上述规定认定了支出型困难家庭后,家庭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病患者可按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享受医疗救助:(一)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认定之日前12个月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资格认定当年首次救助起付标准(1万元)的家庭成员。(二)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存续期间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年度首次救助起付标准(1万元)的家庭成员。
四、申请流程
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采用“先登记参保、后补助缴费”,从完成参保登记、做好身份标识之日起即可享受医保待遇,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其符合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医疗机构实行“一站式”联网结算,个人无需申请及垫付。
符合支出型困难家庭条件的,先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认定申请,由区民政部门认定为支出型困难家庭后,再向市医保中心各办事处申请医疗救助。相关认定流程如下:

认定支出型困难家庭后,向市医保中心各办事处申请医疗救助费用手工(零星)报销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二)广东省支出型困难家庭证(首页及相关内页);(三)票据类:已联网结算的,提供定点医药机构开具的发票原件;未联网结算的,提供定点医药机构开具的发票原件(市内费用的,医疗机构在票据背面注明未联网结算原因并盖章)、费用明细清单,住院费用还需提供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属急救抢救的需提供入院记录或首次病程记录复印件。
医疗救助费用手工(零星)报销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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