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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登记代理人需表明身份的通告

2025年第16号

尊敬的市民、各经营主体:

  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自2025年9月15日起正式施行。为确保新规有效实施、代理业务有序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营主体申请办理登记(含备案,下同)的,可以指派其登记联络员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也可以委托登记代理人代为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其中登记联络员应当在登记机关依法备案、登记代理人应当通过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信息系统表明其代理身份。

  二、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服务网(https://dj.samr.gov.cn)已上线“我要表明代理身份”模块,请各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员尽快完成代理身份信息填报。

   三、2025年10月30日起,各地登记机关将启用代理身份校验服务,未完成表明代理身份信息填报的代理人将无法申报登记业务。另外,登记代理人不得兼任经营主体登记联络员(登记代理人自行出资设立的经营主体除外),如有兼任情形,经营主体办理登记业务时应当备案新的登记联络员。

  特此通告。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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