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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宣传案例-社会团体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被撤销登记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珠海市民政局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珠海市**美术协会存在2016年度至2018年度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对该协会立案处理并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将该协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调查与处理】

  在对此案调查取证时,珠海市民政局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其未参检的事实进行取证,对该协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收集该协会的基本信息、登记管理机关公告的该单位2016年度至2018年度年检情况、现场检查笔录、珠海市**美术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等重要事实证据。

  经调查,珠海市**美术协会2016年度至2018年度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该单位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珠海市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给予该协会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无法根据《处罚决定书》要求收缴该协会登记证书及印章,市民政局于2020年11月通过《珠海特区报》登报公告该协会登记证书及印章作废。 

  2021年7月,市民政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规定,将珠海市**美术协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法律分析】

  本案中,珠海市**美术协会是社会团体,其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行为,属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情形。根据《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中有关规定,该单位连续三年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此行为违法且情节严重,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珠海市民政局对该协会作出撤销登记的处罚决定合法。

  撤销登记是对社会组织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其享有的权利。本案中,珠海市民政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依法履行法制审核程序,并召集案件审理委会人员召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制作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在作出撤销登记处罚后,珠海市民政局依法直接向该协会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该协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对外公示,向社会提示其信用风险。

   【典型意义】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通行证。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信用经济。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近年来,社会组织得到较快发展,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建设者,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从总体上看社会组织发挥作用还不够充分,社会组织的发展也良莠不齐,长期不年检的社会组织已经不能发挥其作用。因此,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普法宣传,及时查处违法社会组织,清理“僵尸”社会组织,将违法违规社会组织纳入信用管理,完善社会组织退出机制,有利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规范发展。

  【相关法律法规】

  1.《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七)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

  2.《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列入之日起,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2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2年,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该组织完成注销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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