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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父母离世,24岁姐姐该抚养年幼弟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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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姐姐》影片讲述了一个家庭中,父母车祸双亡,留下备考研究生的姐姐安然和上幼儿园的弟弟安子恒的故事,在24岁姐姐的人生目标前,6岁弟弟的抚养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父母去世后,姐姐对于弟弟是否具有抚养义务?电影结尾处“再也不见”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针对这些问题,《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一、姐姐有抚养弟弟的义务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二、姐姐可以送养弟弟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在《民法典》中,什么样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作为收养人又需满足哪些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

  四、“再也不见”协议在现实生活中有法律效力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所谓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善良习俗是指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是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安然姐弟之间,即使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在法律上不存在亲属关系,但在道德伦理上,亲情并不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失。

  所以,在电影《我的姐姐》的结尾,收养家庭要求姐姐签署的“再也不见弟弟”协议,遏止了亲姐弟的见面权。在法律上虽然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但从一个善良人的视角出发,该协议违背了善良风俗这一基本原则,因此该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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