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业务申办类常见问题解答(更新至2025年7月25日)
一、申请不动产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主要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或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证书、地籍调查成果等材料,详情可登录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官网的“便民中心”中的”操作指引”进行查看。
二、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登记业务多久办好?
答:珠海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持续压缩不动产登记业务的承诺办结时限,不断优化办理模式,除了涉及历史遗留问题、非公证继承等复杂的不动产登记外,其他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结时限主要如下:
1.一般登记业务的承诺办结时限均为2个工作日,其中通过“一窗办理”业务模式办理的涉税二手房转移登记业务一般完税后当日办结。
2.抵押权登记业务的承诺办结时限为1个工作日,其中抵押权注销登记为0.5个工作日。
3.姓名、名称、地址、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登记、因不动产登记部门原因导致登记错误的更正登记、离婚析产(已完税)、夫妻加减名(已完税)登记业务,优化办理流程,即来即办,1小时办结。
4.通过设在珠海市内银行的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点,利用“不动产+金融”模式申请办理的抵押登记业务,其中的抵押权注销登记、一手房按揭、二手房按揭均为系统智能秒办。
三、申请国有建设用地、房屋首次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答:涉及国有建设用地的首次登记业务主要有两种:一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首次登记;二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首次登记。
1.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主要条件: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地籍调查成果、完税凭证;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地籍调查成果。
2.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主要条件:取得用地不动产权证书或用地批准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规划条件核实意见等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地籍调查成果、不动产测绘报告、依法需要缴纳土地价款、纳税的缴清地价和税费。
四、申请国有建设用地、房屋首次登记的流程是什么?
答:类型一: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流程
1.建设单位拿地后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出让合同(若属划拨用地,由自然资源部门核发划拨决定书)。
2.建设单位向税务部门缴清地价和税费(若属划拨用地,无需此步流程)。
3.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相关用地批准文件。
4.建设单位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核登簿,建设单位缴费并领取不动产权证。
类型二: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流程
1.建设单位:房屋建设工程建成并出具竣工图后,建设单位(含开发企业)申请联合测绘。
2.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再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核计地价。
3.建设单位: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资料,申请新建房屋首次登记权籍前置业务(也可通过“不动产+地籍与测绘”服务,在申请联合测绘时一并申请权籍前置业务)。
4.登记部门:建立房屋权籍。
5.住建部门:涉及项目有配建房或回迁房等,需由住建部门或更新部门明确配建房或回迁房的具体栋号和房号(预售阶段已明确的除外)。
6.建设单位:完成房屋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或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后,建设单位正式申请“房屋首次登记”。
7.登记部门:审核并向自然资源部门核查预查封情况(已办理空地证的除外)及核计地价(规划条件核实阶段已核计完地价的除外)。
8.登记部门:审核完成并登簿缮证,完成房屋首次登记。
9.建设单位:缴费和领取电子不动产权利证书。
五、申请国有建设用地、房屋首次登记需要提交什么申请材料?
答:第一种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首次登记(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主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变更)合同;
4.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或用地红线图(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可信息共享取得的,无需提交纸质材料;若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满足不动产地籍调查要求的,无需提交);
5.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
6.税务部门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第二种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主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或免证办)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建设的证明材料;
5.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6.不动产测绘报告(不动产地籍调查报告如有请提交);
7.付清地价凭证;
8.税务部门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9.门牌证明。
六、普通商品房转移登记(一手房办证)需要哪些资料?怎么办理?
答:一手房办证需买卖双方(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共同申请,但购房人可以委托开发企业办理,开发企业也可委托购房人办理,请联系开发企业。常见的申请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购房人身份证明;
3.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4.不动产权属证明书、面积成果表(如属2003年后颁发的权属证明书,在申请登记时无需提交该材料),不动产权证(开发企业已办理商品房自用时需提交);
5.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特别说明:以上第4、5点材料为电子证书(证明)的,直接“免证办”,无需申请人提交。
6.商品房买卖合同;
特别说明: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无需再次提交该合同。
7.购房发票办证联;
8.税务部门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9.如房地坐落发生变更,需提供新旧地址证明。
推荐使用网上申办模式,申请人通过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官网、广东政务服务网,进入网上申办通道,在线上传申请材料电子影像,登记部门在线审核,审核通过后通知申请人窗口办理,窗口人员经比对上传申请材料与提交纸质材料一致,当场登簿发证。
七、如何登录商品房网签系统?
答:登录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官网,在“快速通道”的“商品房网上申办(开发企业专用)”根据提示扫码进行身份认证后即可登录。
八、开发企业如何办理预售商品房网签?
答:办理流程主要如下:
1. 开发企业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预售项目增量权籍,并提交资料开通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系统账号;
2. 开通系统用户后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系统向住建部门申请预售价格备案、完成价格备案后向住建部门申请核发预售许可证;
3.住建部门核发预售许可证后将相关信息共享给不动产登记部门,或由开发企业提供预售许可证给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信息备案;
4.不动产登记部门完成预售许可信息备案后,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即可应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系统进行预售商品房网签。合同网签备案后应及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或不动产登记,以便更好保护自身权益。
九、二手房买卖合同如何进行网签?
答:请登录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官网,在页面下方的“快速通道”选择“存量房合同网签(二手房)”,按网站提示完成填写,保存提交即可。
十、二手房(存量房)过户都需要哪些材料?
答:二手房过户一般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网签合同、报税资料或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如房产有查封登记的,则需注销查封登记;如房产有抵押,则需注销抵押权登记或带押过户,带押过户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抵押权人为个人的需和买卖双方一同到现场办理),带押过户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的约定的,应由受让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簿上没有记载约定的,由受让人、抵押人共同申请。
十一、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房屋,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需要哪些资料?
答:1.抵押双方都是个人: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担保合同、顺位抵押承诺书(若属顺位抵押则需提供)。
2. 抵押双方有一方为企业: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担保合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顺位抵押承诺书(若属顺位抵押则需提供)。
十二、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需要哪些资料?
答:若登记原因是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若登记原因是主债权消灭的、抵押权已经实现的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可由抵押权人、抵押人或者买受人单方申请,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抵押权人为个人: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抵押权人身份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抵押权,视为主动放弃抵押权,无需提交债权消灭的材料。
2.抵押权人为单位: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抵押权消灭的材料。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抵押权,视为主动放弃抵押权,无需提交债权消灭的材料。
注:若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需抵押权人出具遗失声明。申请抵押权登记时领取电子证照的,免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
十三、广东省内珠海市外银行设立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是否一定要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现场办理?
答:广东省内珠海市外银行可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开通广东省金融总对总服务系统权限,开通后便可通过网上申请办理设立珠海市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无需再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服务窗口现场办理。
十四、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如何领取不动产权证?
答: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目前有六种领取不动产权证的方式供选择:
方式一:产权人本人凭身份证及受理回执单到窗口现场领取不动产权证。
方式二:产权人本人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港澳通行证、护照)就近到市中心或各分中心自助打证发证终端进行自助打印并领取不动产权证。
方式三:产权人在业务申办时选择权证邮寄,不动产权证制作好后将通过EMS邮寄到指定地址。
方式四:产权人及代理人在窗口申办业务时,产权人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领证,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及受理回执单到窗口现场领取不动产权证。
方式五:产权人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领证,代理人凭公证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及受理回执单到窗口现场领取不动产权证。
方式六:产权人可通过“珠海不动产”微信公众号点击进入“办事大厅”选择“申请证书邮寄”并填写好相关信息且完成缴费后,不动产权证制作好后将通过EMS邮寄送达(注:仅限产权人只有一人可申请,有共有人无法在公众号申请邮寄)。
除了纸质不动产权证外,产权人还可以选择电子不动产权证,免去纸质证书保管不当遗失的风险,随用随查,方便安全。(电子不动产权证查询方法:1.个人查询方式:需查询不动产权证的,在“珠海不动产”公众号-办事大厅-电子证照-不动产电子证书;需查询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在“珠海不动产”公众号-办事大厅-电子证照-不动产电子证明。2.企业查询方式:登录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官网-点击快速通道-不动产综合信息查询-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扫描网页弹出的“小程序码”刷脸验证身份成功后-选择电子证照查询。)
十五、遗失受理回执单,怎么领取不动产权证?
答:1.权利人本人可凭身份证原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发证窗口填写回执单《遗失声明》后领取不动产权证。
2.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自助打证发证终端进行自助打印并领取不动产权证。
3.产权人可通过“珠海不动产”微信公众号点击进入“办事大厅”选择“申请证书邮寄”并填写好相关信息且完成缴费后,不动产权证制作好后将通过EMS邮寄送达(注:仅限产权人只有一人可申请,有共有人无法在公众号申请邮寄)。
十六、我的房产证是十几年前领的房地产权证,需不需要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
答:不需要更换。已经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等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也就是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在权利人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登记等登记时,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十七、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到期或者信息发生变更该怎么办理?
答:由开发企业到属地住建部门变更预售许可证,住建部门核发新的预售许可证后将相关信息共享给不动产登记部门,或由开发企业提供新的预售许可证给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信息备案。
十八、一手房签订合同发现错误如何修改?
答:在草稿签约状态的合同可随时进入签订状态进行修改,已经完成“备案”状态的合同无法修改,只能进行合同注销。注销已网签备案合同需买卖双方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共同申请。
十九、购买的商品房未办证,但开发企业已灭失,怎么办证?
答:因开发建设单位灭失,购房人不能按照双方共同申请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购房人可凭正式购房合同或预告(购)登记证明、销售购房发票、完税凭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营业执照证明等材料单方申请登记,经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官方网站公告期满无异议后予以登记。
二十、哪些情形可以办理居住权登记?
答:自2024年1月30日起,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全市范围内试行居住权登记。试行阶段,全市范围内出让取得、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性质为市场化商品房、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动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
(一)近亲属间通过协议方式无偿设立居住权的;
(二)遗嘱设立居住权的;
(三)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
二十一、不动产上设立了查封登记,但查封期限已到期,应该怎么解除该查封登记?
答:产权人本人可以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现场办理,提供身份证明原件,申请查封登记作失效处理。
二十二、利害关系人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异议登记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2条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二)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三)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十三、房产证上要加上配偶的名字应如何办理?
答:夫妻双方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结婚证(境外结婚证需认证)、不动产权证、婚内析产协议书共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如果房产有抵押,需待抵押注销后办理,否则需抵押权人出具书面同意书。若抵押权人为自然人的,同意书应经公证或与产权人共同申请。
二十四、如何申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答:登录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官方网站→快速通道→网上申办,刷脸登录后选择“网上签约”。完成租赁合同网签后,选择全流程办理模式的,可参照”珠海不动产”微信公众号推文“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全流程网办操作指引”进行办理;选择窗口办理模式的,可携申请材料至不动产登记部门任一服务大厅办理,申请材料为双方有效身份证件、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权证、租赁网签合同。
二十五、企业在珠海市购买厂房等不动产转移登记办理时限为多久?需要网签/预审/预约/取号吗?
答:企业在珠海市购买厂房等不动产转移登记税证联办业务一小时内办结。无需网签、无需预审、无需预约、无需取号,直接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企业服务专窗办理业务。
二十六、对于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房屋,如何提交竣工验收材料?
答: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竣工验收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补办。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或因房屋质量安全不过关,经整改、改造的,可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属地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合格意见书报房屋所在的区住建部门备案。
二十七、我的房产证找不到了怎么办?
答:权利人可以网上申请预审、全流程网办或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补发手续,不动产登记部门将在官方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补发。
二十八、登记申请存在哪些情况,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以不予登记?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1.申请人未按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进一步补充材料的;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不一致的;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符合不动产单元设定条件的;4.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权属来源等登记原因材料不一致的;5.申请登记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冲突的;6.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7.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8.不动产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9.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当事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十九、我的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不动产权证怎么变更?
答:产权人本人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窗口办理,提供新的身份证、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号变更的证明(证明原身份证与新身份证为同一人)、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三十、我们单位的房子,但单位名称变了,如何换房产证?
答:此种情形属于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需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如法定代表人自行申请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代表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授权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原件、不动产权证、完税凭证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权利人名称变更。
三十一、哪些情形,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2)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3)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十二、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存在监护、委托代办情形的材料;4.提交商品房预售合同;5.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应提交相应的材料。
三十三、企业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是否需要提交测绘报告?
答:如果企业已经办理不动产地籍成果建库,无需提供测绘报告。未办理不动产地籍成果建库,则需提供测绘报告(可信息共享取得电子测绘报告的,无需提交纸质测绘报告)。
三十四、外籍人士卖房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权证、网签买卖合同、申请人身份证明(外籍自然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者其国籍所在国护照)、完税凭证;如房产有查封登记的,则需解除查封;如房产存在抵押权登记,则需注销抵押或抵押权人出具带押过户同意书,原抵押合同中存在限制转让约定的,抵押权人应与买卖双方共同到场申请带押过户。
需要注意:1.境外人士提交的身份证明或相关材料是外文文本的,需提交中文译本(原件),中文译本必须注有申请人的汉字译名,使用汉字译名时,可在申请材料中附记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或名称;2.如果是委托办理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或认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在国外办理的,2023年11月17日起,在《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办理的,且已附有出具国主管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登记机构查验属实后即可使用。无附加证明书的,仍可按原方式办理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进行公证。中国在该国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证明;3.原中国国籍更换为其他国家国籍的,提交中国户籍注销证明、国籍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两个身份为同一人的公证文书及其中文翻译件,以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由该国相关机构签发附加证明书;4.原登记时使用外国护照作为身份证明文件,现外国护照变更的,需提交其国籍所在国有权机关认定为同一人的证明或其国籍所在国公证机构所做的同一人公证件及其翻译件,并经过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件或由该国相关机构签发附加证明书。(外国驻华使领馆为其本国公民出具的公证文书,如不违反中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可以直接采用,无需办理领事认证。)
三十五、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申请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设立居住权的材料:(1)按照协议方式无偿设立居住权的,由设立居住权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提交:居住权合同及当事人间为近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包括户口簿、出生证、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司法机关出具的能反映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或法律文书等);(2)按照遗嘱设立居住权的,由房屋继承人、受遗赠人和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共同申请,提交生效的遗嘱、遗嘱人的死亡证明或记载不动产居住权的继承权公证书(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一并申请办理或者已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不再重复提交遗嘱人的死亡证明);(3)按照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由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居住权人单方申请,或有配合义务的当事人共同申请,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若申请居住权登记的房屋有抵押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