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概述
一、主要依据
(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五)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9〕115号);
(六)《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9〕142号)。
二、责任主体、公开时限、方式和监督渠道
(一)责任主体: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公开时限: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政务新媒体(“珠海国资”微信公众号)主动公开;
(四)监督渠道:通过“珠海国资”微信公众号“咨询”栏目、电话监督(0756-2260636)。
第二部分 主动公开基本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