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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400314833232Y/2024-00002 分类:
发布机构: 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4-01-02
名称: 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违法排水执法指引》的通知
文号: 珠城综〔2024〕1号 发布日期: 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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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违法排水执法指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03  浏览次数:-

  各区城管执法部门:

  为优化排水执法机制,全面遏制违法排水行为,我局制定了《违法排水执法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如有疑问,请与我局执法监督科联系。

  附件:违法排水执法指引

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月2日


违法排水执法指引

  为贯彻落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广东省河湖长制监督检查办法》《珠海市水务局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违规违法排水排污联合查处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有关要求,主动防治水污染,优化排水执法机制,全面遏制违法排水行为,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执法重点

  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镇街(以下简称“排水执法部门”)要紧密围绕常见违法排水行为,与排水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精准、严格、规范处置违法排水行为。

  (一)擅自排放污水。未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或办理备案,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二)雨污混合排放。未按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污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排洪渠(沟),或在已建有污水截留管(沟)的区域污水直接排入排洪渠(沟)。

  (三)危及设施安全。损毁、盗窃、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未经批准在排水设施防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钻探、取土、开采、打桩、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建设占压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倾倒有害废物。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的行为,向城镇排水设施排入油污。

  (五)其他违法排水行为。

  二、资料调取

  排水执法部门对排水主管部门移交或通报的违法排水行为,应按照以下要求核查违法事实。对于违法排水情节严重的,排水执法部门可以主动与排水主管部门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快速推动案件办理工作;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水行为,无需经过排水主管部门整改环节,排水执法部门可直接立案予以处罚。

  (一)擅自排放污水

  1.情况说明。书面说明违法行为人应办理排水许可证或办理排水备案,至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期限截止仍未办理。

  2.限期整改文书。明确违法行为人违反的法规条文、办理许可或备案的单位、办理时限及其他必要内容。

  3.行政检查资料。针对违法行为人未办理排水许可证或办理排水备案开展检查的检查登记表、现场笔录或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二)雨污混合排放

  1.技术说明。书面说明违法行为人雨污混合排放的流向、流入排水设施的位置、违法排水接口管径及数量等信息。

  2.限期整改文书。明确违法行为人违反的法规条文、整改期限、整改措施等内容,包括接驳市政污水管网位置、接驳管网的技术要点等;违法行为人拒不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出具整改跟进情况说明。

  3.行政检查资料。针对违法行为人在整改期限前后两次开展开展检查的检查登记表、现场笔录或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三)危及设施安全

  1.技术说明。书面说明受损排水设施的位置、技术要点、经济损失、功能等情况。经济损失应当参考类似工程的重置价格确定,难以界定且是案件重要情节的,应当调取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

  (1)具体受损位置,有图纸的,在图纸中标明;无图纸的,应当以卫星图片、街景或航拍图片等为基础,标明具体位置。

  (2)在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违法作业的,应当说明排水设施的位置、管道基本情况、保护范围边界、现场作业情况等。

  2.限期整改文书。明确违法行为人违反法规、整改措施、整改期限,修复排水设施或采取补救措施应当具备的企业资质、技术要点等;在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违法作业的,应当明确排水设施保护方案的要点及办理期限。

  3.行政检查资料。损坏排水设施的,应针对违法行为人在整改期限前后两次开展开展检查的检查登记表、现场笔录或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在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违法作业的,仅需一次现场检查资料。

  (四)倾倒有害废物

  1.已倾倒的有害废物,应当通过行政检查或其他形式书面说明倾倒位置、倾倒物品特点及数量、对排水设施的影响程度,预计修复费用;修复费用难以预计的,应当调取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

  2.排水执法部门接到群众或排水设施养护单位投诉及排水主管部门通知正在发生的倾倒有害废物信息,应当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到场调查取证;需要排水主管部门或排水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提供资料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提供。

  (五)其他违法排水行为

  其他违法排水行为应调取资料,参考前述四种情形确定。对于排水主管部门或排水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提供的资料,能够全面、清楚、客观反映违法事实的,排水执法部门应当作为案件证据;对不符合形式要求或欠缺案件必要内容,但通过询问调查、出具说明等方式补充的,不必刻意要求相关单位重新出具材料或按格式提供。

  三、执法处罚

  (一)整改前置程序。依据《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日常巡查中发现的违法排水行为,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要求责任人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对于经排水主管部门整改的或严重违法排水行为,各级排水执法部门及时依法立案处罚。

  (二)不予处罚情形。违法排水情节轻微,经责令改正按期整改的,应按《城市管理执法领域简易程序适用指引》要求,发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类型的案件,原则上应予以处罚。

  (三)案件办理期限。各级排水执法部门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四)执法文书共享。对拒不改正或违法情节严重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处罚决定书抄送排水主管部门,并抄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扣减相关单位信用分数。

  四、闭环整改

  排水主管部门移交的违法排水行为应当纳入“两清单一台账”,落实闭环整改机制。

  (一)督促整改。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排水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排水主管部门指导、督促违法行为人整改。

  (二)消除危害。排水执法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内容的,应当书面要求排水主管部门督促排水设施管养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

  (三)加处罚款。对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缴款义务的违法行为人,排水执法部门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将违法行为人拒不整改的情况共享排水主管部门,落实协同治理措施。

  (四)组织验收。违法排水行为整改后,排水执法部门应通知排水主管部门督促相关资质单位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由排水主管部门出具书面验收合格意见,作为整改完毕证明材料归档保存;验收不合格的,由排水主管部门出具验收不合格的意见,排水执法部门督促违法行为人继续整改,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按时申请强制执行。

  五、督查督导

  排水执法部门不及时处置违法排水行为、消极履行职责的,或造成水体污染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市局将按照《珠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工作办法(暂行)》予以督办,并通过约谈、通报等形式督促落实执法职责,直至案件办结。

  六、其他要求

  (一)高度重视执法工作。各排水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排水执法工作,积极履行职责,密切衔接、形成合力,对于重大、督办排水案件,要快速行动,从严处罚、协同督促整改,形成强大震慑。

  (二)依法积极履行责任。各排水执法部门在巡查、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排水线索,可以予以制止,并通知排水主管部门先通过服务管理的方式解决;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以直接立案处罚,并通知排水主管部门协同督促整改。

  (三)紧盯问题闭环整改。上级部门(省、市河湖长办、行业主管部门)转办的违法排水问题,纳入“两清单一台账”,经排水主管部门或排水主管部门指定单位验收合格,逐一结案销号。

  附件:1.违法排水闭环整改流程

  2.违法排水线索移交资料(模板)


附件:

1.附件1:违法排水执法指引.doc

2.附件1-1:违法排水闭环整改流程.pdf

3.附件1-2:违法排水线索移交资料(模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