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各区(功能区)环卫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我局对《珠海市进一步推进实施环卫行业信用承诺制的若干措施》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5月19日
珠海市进一步推进实施环卫行业信用承诺制的若干措施(修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8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环卫行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19〕4号)等文件对信用承诺制度的相关要求,深入推进实施信用承诺机制,充分发挥信用在创新环卫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提升环卫行业政务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建立健全行业信用承诺机制。各区(功能区)环卫主管部门要结合行政审批改革、“证照分离”改革等,制定行政审批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将行政审批信用承诺事项纳入清单管理,逐项列明事项名称、审批条件承诺材料、承诺时限、承诺类型、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并进行动态调整。
二、开展信用公示制度。各区(功能区)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市场准入等管理和服务活动中,积极推行信用承诺制度,由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作出信用承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在环卫市场主体办理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全面告知环卫市场主体申请适用信用承诺制的条件、程序、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等,对因非不可抗力产生的失信违诺信息,要依约进行共享。由申请人自主选择并按照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要主动接受公示监督,主动承担违反承诺约定责任。
四、加强信息共享和监管。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环卫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信息。各区(功能区)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或核准意见后,履行监督、检查、指导的职责。确定检查核查办法、时间和标准,适时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核查。发现被审批人不履行承诺或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五、强化宣传引导。多途径、多形式加强信用承诺宣传教育力度,普及信用知识,推动市场主体深刻认识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引导市场主体实施信用承诺制,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